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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,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,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

龍 記 ( 百 慕 達 )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LUNG KEE (BERMUDA) HOLDINGS LIMITED
(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)

可 能 進 行 之 須 予 披 露 及 關 連 交 易
有 關 收 購 Lung Kee Metal Holdings Limited
(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公 司 )
全 部 普 通 股 之 收 購 建 議

  •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宣 佈 , 在 附 帶 條 件 達 成 之 情 況 下 ,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Yeekon 計 劃 提 出 按 每 股 建 議 股 份 0.80 新 元 之 建 議 價 收 購 全 部 LKM 股 份 之 自 願 性 有 附 帶 條 件 收 購 建 議 。

  • 收 購 建 議 將 會 適 用 於 : ( i ) 經 已 由 與 Yeekon 行 動 一 致 或 視 作 與 Yeekon 行 動 一 致 之 各 方 擁 有 、 控 制 或 同 意 將 予 收 購 , 並 涉 及 收 購 建 議 之 所 有 已 發 行 LKM 股 份 ; 及 ( ii ) 因 於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前 有 效 行 使 根 據 LKM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可 認 購 新 LKM 股 份 之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以 無 附 帶 條 件 之 方 式 發 行 或 將 予 發 行 之 所 有 新 LKM 股 份 。

  • LKM 為 一 家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, 並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公 司 。

  • 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BVI 擁 有 187,500,000 股 LKM 股 份 , 約 佔 LKM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股 本 之 75.37% 。 Yeekon 經 已 獲 得 由 BVI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 , 表 示 BVI 會 就 BVI 於 LKM 所 佔 之 全 部 股 權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。 此 外 , 本 公 司 之 若 干 董 事 亦 經 已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向 Yeekon 作 出 承 諾 , 表 示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以 彼 等 名 下 在 LKM 所 持 之 全 部 股 權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以 及 以 名 下 所 持 之 全 部 購 股 權 接 納 購 股 權 建 議 。 如 有 關 建 議 股 份 之 收 購 建 議 遭 撤 回 、 作 廢 或 未 能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則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 將 會 作 廢 。 為 避 免 BVI 擁 有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股 份 , BVI 通 過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承 諾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惟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。

  • 在 上 文 所 述 董 事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一 事 , 將 會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之 關 連 交 易 , 並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.25 ( 1 ) 條 作 出 披 露 。 然 而 , 由 於 該 等 董 事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以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.26 ( 3 ) 條 , 毋 須 獲 得 股 東 在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表 示 批 准 。

  • 如 接 納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, 新 公 司 股 份 之 發 行 價 格 將 會 相 等 於 每 股 1.46 港 元 , 釐 定 時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刊 發 本 公 佈 之 日 期 以 前 之 最 後 交 易 日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價 格 計 算 。

  • 收 購 建 議 之 建 議 價 與 LKM 股 份 於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前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之 最 後 交 易 日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所 報 之 股 份 收 市 價 0.66 新 元 比 較 , 溢 價 約 21.2% 。

  • OCBC 會 就 收 購 建 議 出 任 Yeekon 之 財 務 顧 問 。

  • 按 照 Yeekon 之 意 向 , LKM 將 會 成 為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, 因 此 , Yeekon 不 擬 維 持 LKM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地 位 。 如 Yeekon 接 獲 90% 或 以 上 之 建 議 股 份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則 Yeekon 將 會 計 劃 行 使 其 根 據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獲 賦 予 之 權 力 , 以 強 制 性 收 購 Yeekon 未 能 根 據 收 購 建 議 購 得 之 建 議 股 份 。 Yeekon 將 會 繼 而 取 銷 LKM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地 位 。

  • 由 於 收 購 建 議 之 代 價 超 逾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之 綜 合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之 15% , 如 收 購 建 議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則 收 購 建 議 將 會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。

  • 應 本 公 司 之 要 求 ,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經 已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一 分 起 暫 時 停 止 , 以 待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, 惟 經 已 提 交 申 請 , 以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恢 復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。

  • 然 而 , 由 於 收 購 建 議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時 , 敬 請 審 慎 行 事 。

收 購 建 議

收 購 建 議 之 條 款

Yeekon 將 會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, 以 收 購 尚 未 由 Yeekon 擁 有 之 所 有 LKM 股 份 。

收 購 建 議 將 會 適 用 於 : ( i ) 經 已 由 與 Yeekon 行 動 一 致 或 視 作 與 Yeekon 行 動 一 致 之 各 方 擁 有 、 控 制 或 同 意 將 予 收 購 , 並 涉 及 收 購 建 議 之 所 有 已 發 行 LKM 股 份 ; 及 ( ii ) 因 於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前 有 效 行 使 根 據 LKM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以 無 附 帶 條 件 之 方 式 發 行 或 將 予 發 行 之 所 有 新 LKM 股 份 。

建 議 價

建 議 價 如 作 出 將 會 按 照 下 列 之 基 準 計 算 :

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:

每 股 建 議 股 份 為 壹 ( 1 ) 股 新 公 司 股 份 , 另 加 現 金 0.46 新 元

現 金 方 案 :每 股 建 議 股 份 為 現 金 0.80 新 元

LKM 之 股 東 可 接 納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須 待 聯 交 所 批 准 新 公 司 股 份 上 市 後 方 可 作 實 或 現 金 方 案 , 惟 不 得 同 時 接 納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及 現 金 方 案 。

已 繳 足 股 款 之 建 議 股 份 將 會 由 Yeekon 收 購 , 而 於 收 購 之 時 , 將 不 會 附 帶 任 何 抵 押 、 留 置 權 、 押 記 、 購 股 權 、 繁 重 負 擔 及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者 權 利 或 任 何 性 質 之 權 益 , 惟 將 會 連 同 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及 於 其 後 所 應 附 及 應 計 之 所 有 權 利 、 利 益 及 權 益 , 其 中 包 括 收 取 及 保 留 LKM 於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或 該 日 期 以 後 宣 派 、 派 付 或 作 出 之 所 有 股 息 、 權 利 及 其 他 分 派 如 有 ) ( 包 括 LKM 就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可 能 宣 派 、 派 付 或 作 出 之 任 何 股 息

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之 訂 價

新 公 司 股 份 將 會 以 相 等 於 每 股 1.46 港 元 之 價 格 發 行 , 該 價 格 乃 以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於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刊 發 本 公 佈 之 日 期 以 前 之 最 後 交 易 日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之 最 高 與 最 低 成 交 價 之 簡 單 平 均 市 價 為 基 準 。 該 價 格 相 等 於 約 0.34 新 元 按 照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之 匯 價 1 新 元 兌 4.321 港 元 之 匯 率 計 算 。 每 股 建 議 股 份 0.46 新 元 之 現 金 款 額 於 建 議 價 超 逾 每 股 新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價 之 新 元 等 額 款 項 之 款 額 。

購 股 權 建 議

Yeekon 將 會 向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以 現 金 支 付 購 股 權 價 按 照 下 文 所 載 之 方 式 釐 定 , 作 為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之 代 價 :

( a ) 不 會 行 使 全 部 或 任 何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新 LKM 股 份 ; 及

( b ) 不 會 行 使 彼 等 身 為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應 享 之 全 部 或 任 何 權 利 ,

在 上 文 所 述 之 每 種 情 況 下 , 所 指 之 期 間 均 由 彼 等 各 自 接 納 購 股 權 建 議 之 日 期 起 至 有 關 之 購 股 權 各 自 之 屆 滿 日 期 為 止 。 此 外 , 如 收 購 建 議 在 各 方 面 均 成 為 或 宣 佈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則 經 已 接 納 購 股 權 建 議 之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亦 須 交 回 彼 等 名 下 所 有 之 購 股 權 以 供 註 銷 。 如 收 購 建 議 作 廢 或 遭 撤 回 或 有 關 購 股 權 不 再 可 供 行 使 以 認 購 新 LKM 股 份 , 則 購 股 權 建 議 亦 將 會 因 而 作 廢 。

購 股 權 價 乃 以 透 明 基 準 計 算 。 換 言 之 , 涉 及 任 何 購 股 權 之 購 股 權 價 相 當 於 建 議 價 超 逾 購 股 權 行 使 價 之 款 額 。

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持 有 11,668,750 份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 。

以 不 可 撤 回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

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BVI 擁 有 187,500,000 股 LKM 股 份 , 約 佔 LKM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股 本 之 75.37% 。 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有 248,780,500 股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之 LKM 股 份 。 Yeekon 經 已 獲 得 由 BVI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 , 表 示 BVI 會 就 BVI 於 LKM 所 佔 之 全 部 股 權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。 LKM 及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邵 鐵 龍 先 生 、 LKM 及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總 經 理 邵 玉 龍 先 生 及 LKM 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麥 貫 之 先 生 及 韋 龍 城 先 生 經 已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向 Yeekon 作 出 承 諾 , 表 示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以 彼 等 名 下 在 LKM 所 持 之 全 部 股 權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以 及 以 名 下 所 持 之 全 部 購 股 權 接 納 購 股 權 建 議 。 如 有 關 建 議 股 份 之 收 購 建 議 遭 撤 回 、 作 廢 或 未 能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則 以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 將 會 作 廢 。

為 避 免 BVI 擁 有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股 份 , BVI 通 過 不 可 撤 回 之 方 式 作 出 承 諾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惟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。

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LKM 董 事 在 LKM 擁 有 之 直 接 權 益 如 下 :

LKM 股 份


附 註 :

( 1 ) 邵 鐵 龍 先 生 及 邵 玉 龍 先 生 合 共 持 有 1,875,000 股 LKM 股 份 , 兩 人 並 各 自 擁 有 另 外 500,000 股 LKM 股 份 。 上 述 兩 人 合 共 持 有 2,875,000 股 LKM 股 份 , 佔 LKM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本 之 1.16% 。 邵 鐵 龍 先 生 及 邵 玉 龍 先 生 為 兄 弟 。

可 認 購 LKM 股 份 之 購 股 權


收 購 建 議 之 附 帶 條 件

在 Yeekon 於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以 前 接 獲 作 出 有 效 接 納 之 建 議 股 份 數 目 連 同 由 Yeekon 於 收 購 建 議 之 有 效 期 間 內 或 以 前 擁 有 、 控 制 或 同 意 將 予 收 購 或 根 據 收 購 建 議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擁 有 、 控 制 或 同 意 將 予 收 購 之 LKM 股 份 數 目 計 算 將 會 導 致 Yeekon 持 有 不 少 於 90% 之 建 議 股 份 之 情 況 下 , 收 購 建 議 方 可 作 實 。

因 此 , 除 非 附 帶 條 件 於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以 前 之 任 何 時 間 達 成 , 否 則 , 直 至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以 前 , 收 購 建 議 不 會 成 為 或 不 得 宣 佈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。

強 制 性 之 收 購 事 項

根 據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, 如 收 購 建 議 獲 得 最 少 持 有 建 議 股 份 價 值 90% 之 持 有 人 接 納 , Yeekon 可 強 制 性 收 購 不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之 股 東 名 下 之 所 有 LKM 股 份 , 惟 倘 不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之 股 東 向 百 慕 達 之 最 高 法 院 申 請 反 對 強 制 性 之 收 購 事 項 則 作 別 論 。

於 收 購 建 議 截 止 以 後 , Yeekon 計 劃 強 制 性 收 購 任 何 不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之 股 東 名 下 之 所 有 LKM 股 份 。

收 購 建 議 文 件

收 購 建 議 文 件 載 有 收 購 建 議 之 條 款 及 附 帶 條 件 , 並 隨 附 收 購 建 議 適 用 之 接 納 表 格 , 將 會 於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後 十 四 天 以 後 至 二 十 一 天 以 前 之 期 間 內 向 LKM 之 股 東 寄 發 。

代 價

Yeekon 根 據 收 購 建 議 就 建 議 股 份 應 付 之 總 代 價 將 會 約 為 224,000,000 港 元 不 包 括 就 BVI 所 持 之 建 議 股 份 支 付 之 代 價 。 Yeekon 之 財 務 顧 問 OCBC 確 認 , Yeekon 可 動 用 充 裕 之 財 政 資 源 以 應 付 在 建 議 股 份 持 有 人 不 包 括 BVI 全 面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之 情 況 下 所 需 之 資 金 。 有 關 由 BVI 持 有 之 建 議 股 份 之 代 價 , 將 會 以 Yeekon 欠 負 之 公 司 間 結 餘 款 項 支 付 , 有 關 之 款 額 將 會 約 為 648,000,000 港 元 。

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

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, 而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乃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, 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其 市 值 約 為 697,000,000 港 元 。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, 並 提 供 公 司 管 理 服 務 。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乃 製 造 及 銷 售 模 胚 , 以 及 買 賣 金 屬 與 配 件 。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為 邵 鐵 龍 先 生 、 邵 玉 龍 先 生 、 麥 貫 之 先 生 、 韋 龍 城 先 生 、 馮 偉 興 先 生 、 陳 振 聲 先 生 、 廖 榮 定 先 生 及 李 達 義 博 士 。

有 關 YEEKON 之 資 料

Yeekon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, 而 自 成 立 以 來 , 並 未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。 Yeekon 將 會 主 要 作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, 其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之 股 本 為 1.00 美 元 , 包 括 1 股 面 值 1.00 美 元 之 普 通 股 。 Yeekon 為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, 而 Yeekon 之 董 事 為 邵 鐵 龍 先 生 、 邵 玉 龍 先 生 、 麥 貫 之 先 生 及 韋 龍 城 先 生 。

有 關 LKM 之 背 景 及 資 料 及 進 行 收 購 建 議 之 原 因

進 行 收 購 建 議 可 使 本 公 司 藉 以 私 有 化 LKM 。 按 照 Yeekon 之 意 向 , Yeekon 不 擬 維 持 LKM 之 上 市 地 位 。 如 Yeekon 接 獲 90% 或 以 上 之 建 議 股 份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則 Yeekon 將 會 計 劃 行 使 其 根 據 百 慕 達 公 司 法 獲 賦 予 之 權 力 , 以 強 制 性 收 購 Yeekon 未 能 根 據 收 購 建 議 購 得 之 建 議 股 份 。 Yeekon 將 會 繼 而 取 銷 LKM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地 位 。

誠 如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刊 發 之 公 佈 及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刊 發 之 通 函 所 披 露 , 本 公 司 進 行 重 組 以 精 簡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, 並 將 有 關 之 業 務 主 要 歸 納 為 兩 大 項 , 即 製 造 及 銷 售 模 胚 及 買 賣 金 屬 與 配 件 。 製 造 及 銷 售 模 胚 之 業 務 由 LKM 及 其 集 團 之 公 司 負 責 , 而 買 賣 之 業 務 則 仍 然 由 本 公 司 及 其 集 團 之 公 司 負 責 。 LKM 其 後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, 惟 仍 然 是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。 當 時 將 LKM 上 市 之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投 資 價 值 , 並 期 望 以 本 公 司 與 LKM 作 獨 立 上 市 之 方 式 達 成 。 截 至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日 期 為 止 , 本 公 司 之 市 值 約 為 697,000,000 港 元 或 相 等 於 162,000,000 新 元 , 而 LKM 之 市 值 則 約 為 164,000,000 新 元 。 本 公 司 相 信 , 其 透 過 LKM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作 獨 立 上 市 以 提 高 股 東 之 投 資 價 值 之 原 有 計 劃 未 能 達 成 。 此 外 , 隨 著 競 爭 愈 趨 激 烈 及 公 司 集 團 有 需 要 將 其 產 品 及 服 務 作 多 元 化 發 展 , 本 公 司 認 為 , 將 LKM 私 有 化 可 使 本 公 司 在 公 司 集 團 內 動 用 及 調 配 LKM 之 資 源 時 享 有 更 大 之 彈 性 。

LKM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及 除 稅 後 綜 合 溢 利 分 別 為 148,952,965 港 元 及 127,199,856 港 元 。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及 除 稅 後 綜 合 溢 利 則 分 別 為 130,581,351 港 元 及 110,877,683 港 元 。

LKM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為 616,878,204 港 元 及 546,839,378 港 元 。

LKM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及 除 稅 後 綜 合 溢 利 分 別 為 54,000,000 港 元 及 46,000,000 港 元 。

根 據 收 購 建 議 , LKM 之 股 東 有 權 選 擇 接 納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或 現 金 方 案 。 提 供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之 目 的 是 使 股 東 有 機 會 於 LKM 私 有 化 以 後 獲 得 經 擴 大 後 之 公 司 集 團 之 股 份 , 惟 須 待 聯 交 所 批 准 新 公 司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後 方 可 作 實 。 為 方 便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, 其 中 尤 以 有 意 接 納 股 份 加 現 金 建 議 方 案 之 股 東 為 然 , 將 會 向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申 請 將 本 公 司 之 所 有 股 份 其 中 包 括 因 應 收 購 建 議 而 將 予 發 行 之 新 公 司 股 份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之 正 式 上 市 板 作 第 二 上 市 及 報 價 。

就 上 文 所 述 者 而 言 , 本 公 司 經 已 決 定 透 過 Yeekon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, 以 使 LKM 成 為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。

一 般 資 料

OCBC 會 就 收 購 建 議 出 任 Yeekon 之 財 務 顧 問 。

由 於 收 購 建 議 之 代 價 超 逾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之 綜 合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之 15% , 如 收 購 建 議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則 收 購 建 議 將 會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之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。

以 不 可 撤 回 方 式 作 出 之 承 諾 一 段 所 述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一 事 , 將 會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之 關 連 交 易 , 並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.25 ( 1 ) 條 作 出 披 露 。 然 而 , 由 於 該 等 董 事 只 會 選 擇 現 金 方 案 以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,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.26 ( 3 ) 條 , 毋 須 獲 得 股 東 在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表 示 批 准 。

至 於 有 關 批 准 因 應 接 納 收 購 建 議 而 出 現 之 任 何 新 公 司 股 份 之 上 市 及 買 賣 之 申 請 , 將 會 向 聯 交 所 之 上 市 委 員 會 提 交 。

一 份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收 購 建 議 之 其 他 詳 情 之 通 函 , 將 會 盡 快 向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寄 發 。

應 本 公 司 之 要 求 ,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經 已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一 分 起 暫 時 停 止 , 以 待 本 公 佈 之 刊 發 , 惟 經 已 提 交 申 請 , 以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恢 復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買 賣 。

然 而 , 由 於 收 購 建 議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成 為 無 附 帶 條 件 , 投 資 者 買 賣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時 , 敬 請 審 慎 行 事 。

釋 義

在 本 公 佈 內 ,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, 以 下 詞 彙 之 釋 義 載 列 如 下 :

百 慕 達 公 司 法 百 慕 達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司 法
BVI LKM ( BVI ) Limited , 一 家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, 亦 為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
收 購 守 則 新 加 坡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 經 修 訂 , 並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
本 公 司 Lung Kee ( Bermuda ) Holdings Limited 龍 記 百 慕 達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, 一 家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, 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
公 司 集 團 本 公 司 、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繫 人 士
附 帶 條 件 收 購 建 議 之 附 帶 條 件 一 節 所 載 , 收 購 建 議 於 完 成 之 前 必 須 達 成 之 附 帶 條 件
香 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
上 市 規 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
LKM Lung Kee Metal Holdings Limited , 一 家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, 其 LKM 股 份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, 亦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之 附 屬 公 司
LKM 股 份 LKM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1.00 港 元 之 普 通 股
LKM 購 股 權 計 劃 LKM 之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
新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.10 港 元 之 新 普 通 股
OCBC The Oversea-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, 一 家 以 新 加 坡 為 基 地 之 金 融 服 務 集 團 , 其 股 份 乃 在 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
收 購 建 議 由 Yeekon 提 出 以 收 購 所 有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款 LKM 股 份 之 自 願 性 有 附 帶 條 件 收 購 建 議
建 議 價 0.80 新 元 之 建 議 價 , 有 關 之 詳 情 載 於 建 議 價 一 節
建 議 股 份 收 購 建 議 涉 及 之 LKM 股 份 , 而 就 收 購 建 議 而 言 , 亦 包 括 因 行 使 根 據 LKM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而 出 現 之 新 LKM 股 份
購 股 權 根 據 LKM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, 並 可 據 以 認 購 新 LKM 股 份 之 購 股 權
新 加 坡 聯 合 交 易 所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
聯 交 所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
Yeekon Yeekon Limited , 一 家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, 亦 為 本 公 司 屬 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
港 元 港 元 , 為 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
新 元 新 加 坡 元 , 為 新 加 坡 之 法 定 貨 幣
美 元 美 國 元 , 為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之 法 定 貨 幣

在 本 公 佈 內 , 新 元 款 額 乃 按 照 1 新 元 兌 4.321 港 元 之 現 行 市 場 概 約 匯 率 兌 換 為 港 元 款 額


承 董 事 會 命
龍 記 百 慕 達 集 團 有 限 公 司
董 事 兼 公 司 秘 書
韋 龍 城

香 港 ,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四 日


資料來源: 龍記(百慕達)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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