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集 團 重 組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呈 報 基 準
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根 據 百 慕 達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司 法 ( 經 修 訂 ) 在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為 一 間 受 豁 免 之 有 限 公 司 , 而 其 股 份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 「 聯 交 所 」 ) 上 市 。
根 據 為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而 進 行 精 簡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( 下 文 合 共 稱 為 「 本 集 團 」 ) 架 構 之 集 團 重 組 計 劃 ( 「 集 團 重 組 」 ) ,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發 行 股 份 以 換 取 本 集 團 之 前 控 股 公 司 Lerado Group Limited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, 因 而 成 為 該 等 組 成 本 集 團 之 公 司 之 控 股 公 司 。 集 團 重 組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刊 發 之 售 股 章 程 內 。
上 述 集 團 重 組 後 本 集 團 被 視 為 一 個 持 續 經 營 之 實 體 。 因 此 ,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表 乃 假 設 本 公 司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之 控 股 公 司 之 基 準 而 編 製 。
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認 為 , 按 上 述 基 準 而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表 公 平 地 顯 示 本 集 團 整 體 之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。
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顯 示 之 比 較 數 字 反 映 附 註 37 所 載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該 等 公 司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之 業 績 及 現 金 流 量 。
於 本 年 度 內 , 本 集 團 採 納 下 列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發 之 標 準 會 計 準 則 ( 「 標 準 會 計 準 則 」 ) :
2. 採 納 標 準 會 計 準 則
標 準 會 計 準 則 第 20 條 | 關 連 人 士 之 披 露 |
標 準 會 計 準 則 第 22 條 | 存 貨 |
標 準 會 計 準 則 第 20 條 規 定 須 披 露 與 指 定 之 關 連 人 士 所 進 行 之 交 易 詳 情 ( 見 附 註 36 ) 。
標 準 會 計 準 則 第 22 條 規 定 存 貨 應 採 用 之 會 計 方 式 。 採 用 該 等 準 則 使 名 詞 及 呈 報 方 式 有 所 更 改 , 但 對 目 前 或 以 前 之 會 計 期 間 業 績 無 重 大 影 響 。 因 此 , 毋 須 進 行 前 期 調 整 。
編 製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納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與 香 港 普 遍 採 納 之 會 計 準 則 相 符 , 載 列 如 下 :
綜 合 賬 目 基 準
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結 算 至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財 務 報 表 。
於 本 年 度 收 購 或 出 售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業 績 由 其 實 際 收 購 日 期 起 或 截 至 實 際 出 售 日 期 止 (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) 列 入 綜 合 損 益 表 內 。
集 團 內 各 成 員 公 司 間 之 一 切 重 大 交 易 及 結 餘 已 於 綜 合 時 予 以 撇 除 。
商 譽
商 譽 指 收 購 代 價 高 於 本 集 團 應 佔 所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之 淨 資 產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價 值 之 差 額 , 並 於 收 購 時 以 儲 備 抵 銷 。 負 商 譽 指 本 集 團 應 佔 所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之 可 分 開 資 產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價 值 高 於 收 購 代 價 之 差 額 , 計 入 儲 備 。
於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投 資 時 , 早 前 在 儲 備 撇 除 或 計 入 儲 備 之 應 佔 商 譽 數 額 在 釐 定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盈 虧 時 一 併 計 算 。
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
附 屬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半 數 以 上 已 發 行 股 本 , 或 控 制 半 數 以 上 投 票 權 , 或 本 公 司 控 制 該 公 司 董 事 會 或 其 他 相 同 決 策 組 織 之 組 合 。
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乃 按 成 本 值 減 ( 如 需 要 ) 永 久 減 值 準 備 , 並 列 入 本 公 司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。
營 業 額
營 業 額 乃 指 本 集 團 在 本 年 度 銷 售 貨 物 予 外 界 客 戶 之 已 收 及 應 收 款 項 淨 額 。
收 入 之 確 認
貨 品 之 銷 售 在 交 付 貨 品 及 轉 移 所 有 權 後 予 以 確 認 。
按 經 營 租 約 出 租 之 物 業 之 租 金 收 入 ( 包 括 預 收 之 租 金 ) 乃 按 有 關 租 約 年 期 以 直 線 基 準 予 以 確 認 。
利 息 收 入 乃 按 時 間 基 準 , 並 參 考 未 償 還 本 金 及 適 用 之 利 率 計 算 。
投 資 所 得 股 息 收 入 於 確 立 股 東 可 收 取 股 息 之 權 利 時 予 以 確 認 。
固 定 資 產 及 折 舊 及 攤 銷
固 定 資 產 ( 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及 在 建 工 程 除 外 ) 乃 按 成 本 減 折 舊 及 攤 銷 列 賬 。 資 產 成 本 包 括 其 購 買 價 以 及 將 資 產 付 運 至 其 運 作 地 點 及 達 致 適 合 作 擬 定 用 途 而 支 付 之 任 何 直 接 產 生 之 成 本 。 固 定 資 產 投 入 運 作 後 所 產 生 之 支 出 , 如 維 修 保 養 及 大 修 費 用 等 , 通 常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自 損 益 賬 扣 除 。 倘 能 明 確 顯 示 該 等 支 出 預 料 可 透 過 使 用 該 項 固 定 資 產 而 於 日 後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增 長 , 則 該 支 出 將 撥 作 為 該 項 固 定 資 產 之 額 外 成 本 。
資 產 出 售 或 棄 用 時 所 產 生 之 盈 虧 為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與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, 並 於 損 益 賬 中 確 認 。
資 產 之 可 取 回 數 額 低 於 其 賬 面 值 , 則 須 降 低 賬 面 值 以 顯 示 價 值 之 下 降 。 於 釐 定 資 產 之 可 取 回 數 額 時 , 預 計 日 後 之 現 金 流 量 將 不 會 折 減 至 其 現 值 。
土 地 及 樓 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按 其 重 估 值 列 賬 , 重 估 值 即 於 重 估 日 按 其 現 時 用 途 之 公 平 價 值 減 任 何 其 後 累 計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。 重 估 乃 經 常 性 地 作 出 , 使 賬 面 值 與 以 於 結 算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所 釐 定 之 數 額 不 致 出 現 重 大 差 異 。
因 重 估 土 地 及 樓 宇 而 產 生 之 任 何 盈 餘 均 列 入 重 估 儲 備 , 唯 倘 是 次 重 估 撥 回 因 早 前 重 估 同 一 資 產 而 確 認 為 支 出 之 重 估 減 值 , 則 該 等 盈 餘 列 入 損 益 賬 , 但 數 額 僅 限 於 早 前 撇 銷 之 虧 損 。 因 重 估 資 產 而 令 其 賬 面 值 減 少 至 超 過 於 早 前 重 估 該 項 資 產 之 重 估 儲 備 之 結 餘 ( 如 有 ) , 差 額 則 於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。 其 後 出 售 或 棄 用 經 重 估 資 產 時 , 應 攤 佔 重 估 盈 餘 乃 轉 入 保 留 溢 利 。
在 建 工 程 乃 以 成 本 列 賬 , 成 本 包 括 該 等 項 目 應 計 之 一 切 發 展 支 出 及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( 包 括 已 撥 充 資 本 之 借 貸 成 本 ) 。 在 建 工 程 於 竣 工 前 不 會 計 算 折 舊 或 攤 銷 。 已 完 成 建 築 工 程 之 成 本 已 轉 撥 至 適 當 之 固 定 資 產 類 別 。
除 在 建 工 程 外 之 固 定 資 產 按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, 並 計 入 其 估 計 殘 值 後 , 以 直 線 法 按 下 列 年 率 撇 銷 其 成 本 計 算 折 舊 及 攤 銷 :
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| 2% 或 租 期 或 土 地 使 用 權 之 尚 餘 年 期 (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) |
租 賃 物 業 裝 修 | 10-20% |
廠 房 及 機 器 | 10-20% |
傢 俬 、 裝 置 及 設 備 | 20-33 1/3% |
汽 車 | 20-50% |
撥 充 資 本 之 借 貸 成 本
收 購 、 興 建 或 生 產 未 完 成 資 產 ( 即 須 經 過 一 段 長 時 間 方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或 可 供 出 售 之 資 產 ) 之 應 佔 直 接 借 貸 成 本 均 撥 充 作 該 等 資 產 之 部 份 成 本 。 待 該 等 資 產 差 不 多 達 致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可 供 出 售 時 有 關 借 貸 成 本 將 不 再 撥 充 資 本 。 倘 未 完 成 資 產 之 特 定 貸 款 於 支 付 其 支 出 前 暫 作 投 資 之 用 , 所 得 投 資 收 入 須 在 撥 充 資 本 之 借 貸 成 本 中 扣 除 。
所 有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均 在 產 生 期 間 確 認 為 開 支 。
知 識 產 權
知 識 產 權 乃 按 以 成 本 減 攤 銷 及 永 久 減 值 準 備 ( 如 有 需 要 ) 列 賬 。 攤 銷 乃 採 用 直 線 法 按 知 識 產 權 之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( 以 十 八 年 為 上 限 ) 撇 銷 其 成 本 計 算 。
營 運 前 支 出
營 運 前 支 出 指 新 業 務 投 入 商 業 運 作 前 期 間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。 該 等 費 用 乃 按 其 直 接 跟 開 辦 新 業 務 有 關 , 並 預 期 可 從 日 後 之 收 入 中 予 以 收 回 而 遞 延 , 並 由 新 業 務 投 入 商 業 運 作 之 日 起 計 五 年 內 以 直 線 法 在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。
投 資
長 期 投 資 乃 按 成 本 減 永 久 減 值 準 備 ( 如 有 需 要 ) 列 賬 。
存 貨
存 貨 乃 按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較 低 者 列 賬 。 成 本 以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, 包 括 所 有 購 買 成 本 及 ( 如 適 用 ) 將 存 貨 運 往 現 址 及 達 致 現 況 所 耗 用 之 轉 換 成 本 及 其 他 費 用 。 可 變 現 淨 值 乃 根 據 在 日 常 業 務 中 估 計 售 價 減 完 成 產 品 之 成 本 及 銷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費 用 而 計 算 。
研 究 及 開 發 成 本
研 究 及 開 發 之 支 出 於 產 生 期 間 在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。
經 營 租 約
根 據 經 營 租 約 應 付 之 租 金 乃 以 直 線 法 按 各 租 約 之 年 期 在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。
外 幣
以 外 幣 結 算 之 交 易 按 交 易 當 日 之 匯 率 或 合 約 所 訂 之 結 算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。 以 外 幣 結 算 之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則 按 結 算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。 因 匯 兌 而 產 生 之 盈 虧 均 撥 入 損 益 賬 中 處 理 。
在 合 併 賬 目 時 , 海 外 業 務 並 非 以 港 元 為 結 算 單 位 之 財 務 報 表 按 結 算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。 所 有 因 換 算 而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均 撥 入 換 算 儲 備 或 自 換 算 儲 備 中 扣 除 。
稅 項
稅 項 乃 根 據 年 內 業 績 , 並 就 毋 須 課 稅 或 不 獲 寬 減 之 項 目 作 出 調 整 後 計 算 。 若 干 收 支 項 目 因 在 稅 務 上 及 財 務 報 表 上 採 用 不 同 會 計 期 間 而 引 致 時 間 差 距 。 時 差 之 稅 務 影 響 乃 按 負 債 法 計 算 , 於 可 見 將 來 可 能 確 定 為 稅 項 負 債 或 資 產 者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列 為 遞 延 稅 項 。
退 休 福 利 供 款 計 劃
於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之 退 休 金 乃 本 集 團 定 額 供 款 計 劃 有 關 本 年 度 之 應 付 供 款 。
等 同 現 金
等 同 現 金 乃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數 額 之 現 金 及 於 購 入 時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到 期 之 短 期 及 高 流 通 性 投 資 , 扣 除 須 於 借 款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償 還 之 銀 行 貸 款 。
附 註 : 內 部 研 究 及 開 發 支 出 已 包 括 知 識 產 權 攤 銷 5,995,000 港 元 。
(a) 董 事 酬 金
(b) 僱 員 酬 金
本 集 團 五 位 最 高 薪 人 員 包 括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四 位 ( 一 九 九 七 年 : 四 位 ) 董 事 , 彼 等 之 酬 金 詳 情 載 於 上 文 (a) 段 。 其 餘 人 士 之 酬 金 如 下 :
在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內 , 本 集 團 並 無 向 任 何 董 事 或 五 位 最 高 薪 人 員 ( 包 括 董 事 及 僱 員 ) 支 付 酬 金 作 為 彼 等 加 入 或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時 之 獎 勵 , 或 作 為 離 任 之 賠 償 。 此 外 , 在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內 , 並 無 董 事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。
香 港 利 得 稅 根 據 本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稅 率 16% ( 一 九 九 七 年 : 16.5% ) 計 算 。
海 外 稅 項 乃 按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之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。
本 集 團 部 份 溢 利 並 非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源 自 香 港 。 因 此 , 本 集 團 該 部 份 溢 利 毋 須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。
按 中 國 有 關 稅 務 當 局 之 批 准 ,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附 屬 公 司 由 首 個 獲 利 年 度 起 計 兩 / 三 年 內 可 免 繳 所 得 稅 , 而 其 後 三 / 四 年 獲 寬 減 50% 所 得 稅 。
遞 延 稅 項 之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26 。
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在 本 年 度 內 及 於 結 算 日 期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未 撥 備 之 遞 延 稅 項 。
本 集 團 之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約 100,888,000 港 元 , 其 中 約 1,143,000 港 元 溢 利 已 撥 入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處 理 。
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根 據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100,888,000 港 元 及 全 年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加 權 平 均 數 539,337,120 股 計 算 , 並 假 設 本 公 司 自 年 初 已 成 為 本 集 團 之 控 股 公 司 。
截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根 據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74,517,000 港 元 及 緊 接 附 註 23 所 述 配 售 及 發 行 180,000,000 股 新 股 前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504,590,317 股 計 算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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